“基本性质完全相同的债券,只是名称不同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性,这不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全国人大代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玮建议,尽快改变债券市场“五龙治水”格局,统一完善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
李玮说,相同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冠以“企业债”则适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冠以“公司债”则适用《证券法》,冠以“金融债”则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述法规不协调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这不利于全国统一互联债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