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两会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本报记者 佘惠敏 孟 飞
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成贵
全国人大代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徐 鸣

“保障农民财产权益”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农民财产权益该如何保障?其与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

把土地的权属交给农民

记者: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保障农民财产权益”。这与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什么关系?

徐鸣:18亿亩耕地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我们的生命线,这些年为了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侵犯,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但实际监督效果并不很好。耕地在减少,质量在下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实践证明,光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是管不住的,应该把土地的权属交给农民,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让农民既从土地的生产当中获得收益,同时从土地的财产权益上获得收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住我们18亿亩耕地的红线。我带来一个建议,《从土地确权着手,实现“耕者有其田”》。

记者: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如何?有什么困难?

徐鸣:土地确权工作已经推进了95%,但是确权有其不足。土地确权要求确权到村民小组,但实际上多数确权到了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的,承包人为农民个体,责权不明确,这是造成耕地流失以及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我主张,通过推进土地确权,把农村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权直接交到农民手中,并赋予生产经营权更丰富的内涵,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守住我们赖以生存的18亿亩耕地。

城镇化要创新土地利用方式

记者:土地确权和允许转让以后,有没有出现土地大量集中在少数人手上的现象?

徐鸣:集中土地的情况有,目前来讲还是少数。我认为确权之后,对土地流转、土地转让设置一定限制,就可以避免土地集中。确权利大于弊。

李成贵:我想你担心的是土地兼并问题。这个问题中央是重视的,如果管理制度合理,就可以避免土地兼并。我们可以有一些限制条件,比如说社区内部优先,还有土地租赁要有上限。另外,租赁以后我们也要有一些限制,比如像北京市今年明确提出,要防止工商资本租地后租而不用。这个问题可以化解,总的来说利大于弊。

记者:当前的土地制度和土地利用方式是否有利于城镇化的发展?如果不利于,我们应该对现行的土地制度或者土地利用方式作什么调整?

李成贵:城镇化是大战略,前景很广阔,其中土地问题是非常重要、非常敏感同时也非常困难的问题。想把土地资源利用好,就要创新土地的利用方式,要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第一,要对过去城乡二元体制下形成的土地管理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完善,这是最基础的。第二,要对一些城镇化建设的土地使用有支持政策。比如小城镇建设,优化城镇布局要做成小城镇,就需要土地政策的支持,比如说土地出让金,还有拍卖的溢价,应该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等。应当说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在土地制度上还大有文章可做。

徐鸣:讲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确认土地是农民的。工业化向农民要地,城镇化仍然向农民要地,关键是怎样向农民要地?或者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农民交出土地?

土地制度的改革首先要区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公益性没话讲,对农民要作补偿,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公益性用地要从严掌握;非公益性的用地,与农民应该有一个听证和协商的程序,在大多数人赞成的情况下进行征用。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不会被侵犯。

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所需

记者: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对于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发展分别有着什么意义?

李成贵:这是农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农业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有落后的方面,突出的问题就是经营的小规模化。所以中央提出来,土地要向新兴的农业主体转移,就是要推动公共经营。

徐鸣:我们在江苏调查显示,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所必须的。但要防止一种倾向,就是过于土地兼并。我们一直强调适度,因为中国还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所以中央提出来的适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