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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患者再不用“等钱救命”
本报记者 吴佳佳

○ 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

○ 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需要急救的患者,并不局限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 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布后,记者就保障方式等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从制度层面保证患者接受急救

孙志刚表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从而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

根据《意见》,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

多渠道筹措应急救助基金

孙志刚表示,政策明确要求在省(区、市)、市(地)两级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级设立基金。基金的来源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同时,基金要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多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孙志刚表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多机构,需要各有关方面加强协作,相互联动,形成合力。

根据指导意见,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订救助对象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范围;对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确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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