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全球创业投资业历史最悠久、最发达的国家。尽管美国的创业投资是遵循市场化机制运作的,但在创业投资成长的历程中,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资本利得税是影响美国创业资本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纵观美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得益于资本利得税率两个阶段的下调,即1977-1979年由49%下降到28%,以及1980-1982年由28%下降到20%。 同时,美国对不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给予税收激励。联邦政府2000年推出的《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中规定投资者如果按照一定标准投资于促进低收入地区发展的“社会发展基金”,就可以从所得税中获得税收抵免。
在政府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方面,美国1994年开始实施《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旨在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在科技政策方面,1992年美国提出了“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其宗旨是加强中小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促进先进技术更好地向中小企业转移。由政府部门向小企业提供上限为10万美元的技术可行性研究和上限为50万美元的后续研究经费。
作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家,英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其对经济促进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为及早摆脱20世纪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的影响,鼓励创业资本多元化发展,英国通过《公司投资法规》、《创业投资信托法规》和《公司创业投资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投资者,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世纪90年代初,英国政府先后出资成立了高新技术基金、地区创业投资基金、社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早期发展基金。
英国政府最早为创建商业天使网络提供了支持。英国的商业天使是一些高收入个人或者商业经营,主要投资于一般创业投资企业认为风险太高而不愿投资的早期创业企业。这些商业天使倾向于对他们所处地区的科技部门进行投资,而且投资期限(通常五年及以上)长于一般的创业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