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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2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撤回对国际贸易公约所作声明
为我国外贸发展减少法律障碍
记者李予阳

本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李予阳从商务部获悉:近日,我国政府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作“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的声明。日前,该撤回已正式生效。至此,我《合同法》与《公约》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及适用趋于统一。

《公约》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也是迄今最成功的国际贸易统一法之一,于1980年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向联合国递交了对《公约》的核准书。鉴于当时我国适用于国际经济贸易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与《公约》第十一条不一致,因此我国在递交核准书时,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1999年,我国公布了《合同法》,同时废止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合同可以以各种方式成立,该规定已与《公约》第十一条的内容一致。

本次撤回声明有效解决了国内法与《公约》之间的冲突,使两者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及适用趋于统一,可以避免外贸经营者和其他国家产生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不平等”的误解,为我国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减少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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