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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3年2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商资本下乡——
鼓励去“务农” 不支持“圈地”
本报记者 乔金亮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如何理解工商资本下乡的政策取向?哪些农业领域适合工商资本参与?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业内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鼓励资本投资农业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

针对近年来工商资本的农业投资热,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记者,我国传统农业分散经营利润低,但可以通过规模性投资和差异化经营实现高利润。“现在这些投资农业的企业大多关注的不是传统农业,而是以高效、规模和品牌为标志的现代农业,它们在特色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领域大有可为。”

“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各地都有。应当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开发农村闲置自然资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于农业和农村,但要做好引导工作,对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所有权的现象要加以制止。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始终面临着融资难的障碍。社会资本的进入和随之带来的管理资源、经营理念,将有望帮助农业经营水平实现提升。专家表示,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可以带来农业发展急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稀缺资源,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以技术示范、市场引导等方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告诉记者,支持并鼓励企业投资农业产业链上游、下游那些适宜产业化、规模化与集约化的领域,这也是国际经验。世界上几大成功的农牧企业,无不建立了服务于农业产业体系的价值链。

亟须警惕土地诱惑

“不过,一些企业到农村租赁农民的土地,未必是认真搞农业,而是等待着有一天转变土地性质从事非农产业。”陈锡文提醒说,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对于农业长期发展、农产品供给是不利的。耕地应该更多地让愿意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户经营,尤其是大田生产主要适合农户经营。

有调查显示,工商企业直接经营农地,原承包农户的劳动力只有20%左右能够进入企业工作。由于既要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还要雇用人工,企业为了赢利,多数会搞“非粮化”生产,有的甚至进行“非农化”建设。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在一些地区工商企业租地种粮食的只有6%。粮食播种面积如果大幅度减少,将直接影响到粮食安全。

程国强向记者坦言,“我们真正担心的是,工商资本进入与土地要素密切相关的种养环节,会加速土地‘非粮化’、‘非农化’,最终可能会扰乱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因此,国家不主张工商企业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去和弱小的农户争夺耕地经营权。

专家指出,工商企业到农村租赁土地,有两个趋向值得警惕,一是租期长,有的达到30年至50年;二是面积大,动辄上千亩,有的高达几万亩。这就使原来自主经营的农民变为替人代工的雇佣工人,改变了农村社会结构,可能会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隐患。

“农业是永不衰退的朝阳产业。如果你投资了农业,希望你不要打土地的主意。期待你专注农业产业链,做一个百年老店。”程国强鼓励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收益。

将为承包耕地立规

对工商企业租赁耕地实行准入制度有没有法律依据?农业部经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事实上,鉴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土地产出率,许多国家都有限制工商企业直接经营农地的法律规定,在监管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

程国强认为,要对“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进行界定,应当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农业产业链上游、下游那些适宜产业化、规模化与集约化的产业领域,这跨越了传统农业的约束性,极具投资价值与发展潜力。

陈锡文分析说,对于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领域,如投资较大的设施农业、规模化的养殖业交给公司去做可能更好,但需明确具体范围。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和具体监管办法,这套制度建立后,对企业和农村发展都会有积极意义。

农业部经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法律要求,充分借鉴有益经验,明确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设立准入和监管制度的具体方式。首先是探索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制度。对各类企业、组织租赁使用农户承包地,严格农业经营能力审查,着重审查企业资信、技术力量、产业规划、风险防范等情况,规范流转行为;其次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推广使用土地流转示范合同,鼓励建立和完善土地租金预付制度。在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地区,通过政府补助、流入方缴纳等方式,鼓励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此外,还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纠正农村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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