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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2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拼车回家过年 该不该鼓励

事件回放:近日,有媒体报道,安徽阜阳人刘杰免费载4名工友回安徽老家过年,在南京江宁被运管所稽查人员拦住,称他此行是公司包车,有非法营运嫌疑,7个多小时后,经单位开出证明才得以放行。南京江宁客管部门称,私家车带人,只要涉及费用都是非法营运。

出行良方应支持

大量汽车拥堵在高架道路、快速通道上,既造成通行速度缓慢,又浪费汽油燃料,还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我以为,治疗“汽车社会”引发的“城市病”,良方之一就是减少上路汽车的数量。

在日渐拥堵的城市中,拼车被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不但不认为拼车非法,还鼓励拼车。比如,美国纽约市政府设立了HOV(高承载率汽车)专用车道,鼓励私家车主上下班时拼车。如果乘坐3人以下的车子使用这一车道,将被处以100美元以上的罚款。此外,很多公司为了鼓励员工拼车上班,还专门为“拼车族”设立专用停车位。通过提高汽车使用效率减少汽车数量,既能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压力,又节约了能源,还减少了尾气的排放,我们不妨一试。

(刘英团, 河南南阳 职员)

安全隐患需警惕

农民工刘杰利用自己的面包车,免费送本公司的工友回家过年,出发点充满了善意,但善意尚须善为。拼车回家过年,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非法营运是交通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大,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春节等长假期间,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驾驶“黑车”上路拉客,从事非法营运,成为交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有专家替刘杰叫好,认为用自己的车送工友回家是在为春运助力,应该给予支持,甚至鼓励相关部门专门为春节、黄金周等特定时期的拼车或企事业单位安排专车接送本单位员工等做法给予明确定性。我认为,这一举措在带来方便的同时,还可能会导致各种类型的车辆打着“拼车”、接送本单位员工或本校学生的旗号上路拉客,非法营运现象将会泛滥。因此,在相关细则没有明确之前,不应予以鼓励。

(汪昌莲, 湖北嘉鱼 公务员)

甄别“黑车”并不难

按理说,“我的爱车我做主”,让谁乘坐应该是车主的自由,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谈不上非法营运。即便是车主向搭乘人适当收取点费用,作为对油耗和磨损成本的补偿,也应当是等价交换的利益补偿,很难与营利扯上关系。

其实,合理“拼车”与牟利“黑车”不难甄别。比如,拼车具有临时性、特定性,并以节约为目的;而非法营运具有不特定性、长期性,并以营利为目的。适当收取一定油费不能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一刀切”地以“只要涉及费用就算非法营运”来定性有偿拼车实在不妥。再说,有偿拼车当属民法调节范畴,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民法中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即为合法。

如同乘公交车和出租车出行需要具备安全常识一样,拼车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规避。事实上,这种被称之为“合乘制”的拼车行为,早已成为欧美国家人们的出行常态。由此看来,拼车合法化,不缺民意支持和实践基础,只差对其行为的法律明确和规范,完善法规即可解拼车之困。

(张玉胜, 河南漯河 职员)

尽快立法是正解

拼车显然属于合理而不合法的典型,不免陷入有市场需求却无法律护航的尴尬。拼车现象无法律界定,会加大拼车风险,留下安全隐患。与其让拼车“遇到红灯绕着走”,倒不如科学设置规则,为其开“绿灯”。

拼车是一个亟待合法化、规范化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兴利除弊,法律保驾,方能让“拼车”驶入坦途。

法律承担着对社会现象规范、疏导之责。而关于“拼车”立法的呼声早起,代表与委员的呼吁,网友的践行和拍砖灌水,媒体的关注……拼车“已过河”,相关规定还在“摸石头”。我觉得,可参考江苏省政协委员司晓晨给拼车设规提出的建议:一是明确拼车行为的非营运性质,界定车主收费的计费方式及最高收费标准;二是确定拼车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一旦途中发生事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确定拼车出行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四是制定规范化拼车合同。

(王旭东, 安徽巢湖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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