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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直销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
钱箐旎

本报北京1月29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公告表示,在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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