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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互利共赢才能劳资和谐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其实,工资集体协商并非新生事物,已有多个省份出台并实施了这项制度,还有许多地方将这项制度写入地区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中。

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提升了企业职工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鼓励了职工的积极性,成为一些地方缓和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能够为企业留住人才,改善企业用工环境,最终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

事实上,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既是矛盾统一体又是利益共同体。对职工而言,只有企业发展了,职工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对企业而言,只有维护好职工的根本利益,企业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若要解决企业与职工的劳资问题,单方面的政策终究是力所不及的,只有把着眼点放在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上才能最终破解这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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