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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商务部终裁决定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记者亢舒

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据了解,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7月27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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