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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财政补贴确定不征增值税
相关公告自2月1日起施行
记者钱箐旎

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针对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的讨论,国税总局表示,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公告自2月1日起施行,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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