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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东方深圳办事处”)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信达广东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东方深圳办事处。信达广东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各担保人。

东方深圳办事处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东方深圳办事处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2013年1月23日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至2012年9月2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东方深圳办事处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由广发银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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