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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垄断接连出手 传递保障公平决心
杨 东

经济时评

相关部门新年伊始接连出手,传递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正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执法决心,必将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节点,也将有力回应部分人对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差、执法力度弱的质疑

新年伊始,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价格垄断行为连续出手,引起广泛关注。

1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韩国三星、LG和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企业的调查结果,认定这些企业合谋液晶面板价格,属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决定给予3.53亿元处罚。该案成为处罚境外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首例成功案件。

1月15日和17日,贵州茅台和四川五粮液先后公告称,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地方价格监管部门的检查情况,决定取消此前“限价令”,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两家白酒企业的“限价令”要求经销商必须按固定价格向第三人销售产品,剥夺了批发商或零售商市场定价权,实际是以隐晦方式对公众进行掠夺,有纵向垄断嫌疑。

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建立一个公平交易、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成为一国竞争力提升的软实力标志,而配套法律制度的监管运行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年伊始接连出手,传递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正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执法决心,必将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节点,也将有力回应部分人对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差、执法力度弱的质疑。

同时,这也给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带来如下警示:首先,必须遵守市场竞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降低违法风险。随着竞争政策逐渐融入我国经济生活,我国企业在市场上自主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市场规制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成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三星等液晶面板企业违法案中,由于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并且某些企业主动“自首”并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原则,发改委依据《价格法》对其减轻处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若企业今后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将适用《反垄断法》,罚款比例为其销售额的1%-5%,处罚力度大大加强。因此,那些已造成垄断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应抱侥幸心理。

其次,企业应积极支持反垄断执法,共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执法在纠正破坏竞争秩序违法行为上,发挥着不可取代的疏导作用。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离不开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当企业罔顾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利用其优势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时,污染的是市场有效竞争之源。这种短期获利的违法行为将损害市场有序竞争秩序,其后果最终仍会由企业承担。因此,共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既是每个企业的义务,也是其利益所需。

反垄断执法是对《反垄断法》最大的宣传。日前召开的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强调,2013年要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目前,反垄断执法已入正轨,有望在新的年度里进一步推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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