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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12家航企机构可合并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钱箐旎

本报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国航、南航等12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

通知列明了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的11家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东航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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