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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营金融机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若干意见》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12年5月,银监会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实施意见》,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外,民营企业可以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城市商业银行重组、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及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实施意见》还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本报记者 殷 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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