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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风险防范不阻金融创新
王 智

如果说大部分“影子银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对其发展不仅不应限制,反而应该持支持态度,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加以规范,扬其补充传统银行体系之长,避其潜在风险较多之短

新年伊始,央行和银监会便强调防范金融风险,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视为今年的首要任务。

从金融运行实践看,目前的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发展从高速回落过程中产生的银行坏账风险与银行体系之外融资行为所积聚的社会风险。前者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平台贷款风险、房地产贷款风险、企业信贷风险,后者则指向以“影子银行”为主体的民间融资行为。

分析一下便可看出,这些风险隐患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环境。以政府平台贷款为例,这些贷款投放的初衷恰恰是为了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以期用投资刺激经济发展;而民间融资行为近年来势不可挡,也与正规金融系统无法完全满足各方资金需求密不可分。从这个角度出发,在重视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要对其理性分析、区别对待,切忌采取“一刀切”的管控手段。

有人认为,目前金融体系的金融风险主要在于“影子银行”,只要管住了“影子银行”,金融体系风险将得到大幅度化解。这种观点一方面夸大了“影子银行”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刚刚起步的金融创新。

“影子银行”并不是银行,对此国际金融组织有着严格的定义。但在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却各持己见。金融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的现状至今也没有准确的统计。从大部分业内人士的观点来看,我国的“影子银行”应是指受严格监管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中介,包括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民间借贷、钱庄、非法集资等。

显然,“影子银行”除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之外,都是对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融资格局,尤其是这些机构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其次,理财产品、信托业务等都在正规银行业务之列,不应将这些金融创新产品打入另册;再次,在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中,应该有“影子银行”的存在,以减少社会舆论的各种猜测和担忧。

如果说大部分“影子银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对其发展不仅不应限制,反而应该持支持的态度,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加以规范。从目前的监管体系来看,由于这些“影子银行”大多是跨领域运作,单靠一两个监管部门难以完全覆盖其业务范畴。因此亟须建立一种联动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更为重要的是,要对“影子银行”建立不同的运行规则和监管制度,引导其规范运作,扬其补充传统银行体系之长,避其潜在风险较多之短,让它在阳光下堂堂正正地成长。

《农村金融时报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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