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的多次行动,有力遏制了当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行动中,他们查处了一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国家机关或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捣毁了一批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抓获并依法惩处了一批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战果辉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也就是说,有市场的刚性需求。这种需求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商业活动,比如培训、房地产、家装、保险、中介、餐饮等等。可以说,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越多,越准确,潜在的或者是可以培养的客户范围就越广。因此,各种各样的商业主体都会最大程度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比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下游犯罪。这两类需求中,危害最大的当属违法犯罪活动。
对此,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给予足够的重视。全社会应当在加强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网络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构筑一个尊重公民个人信息的诚信制度,引导公民提高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意识,以及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