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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式建立——
让券商当好投资者“高参”
本报记者 陆 敏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券商对客户的相关服务,这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式建立。《指引》发布后,受到投资者普遍欢迎。

南京市民老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股市投资,他对《指引》的出台表示欢迎,“以前没有电脑,看行情要去营业厅,虽然不是很方便,但会有很多人在一起讨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会给出各种建议,提示购买股票的风险。现在用电脑在家看股票,虽然方便了不少,但与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没有交流。相信《指引》出台之后,证券公司会加强对我们投资者的风险提示、教育和沟通,我们的利益会得到更多的保障。”

老程的话说出了很多股民的心声,也间接反映了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散见于各规定中,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有些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业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陈共炎曾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中小散户多,机构投资者少。个人A股账户数占到99%以上,其持股市值仅为26%左右。二是交易量多,长期投资少。证券市场约85%的交易量是由中小投资者贡献的,平均持股周期达到半年的中小投资者不足15%。三是直接投资多,间接投资少。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偏高。”陈共炎认为,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决定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极其重要。

多家券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指引》的出台表示支持。广发证券、华泰证券等还在公司网站醒目位置刊发了《指引》的主要内容。

但也有券商对指引的一些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根据《指引》规定,券商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除要掌握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其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目标等必要信息。《指引》还对前述信息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描述,例如,将财务状况细化为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和未清偿的数额较大债务等;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和收益预期等。

海通证券一位投资顾问对记者表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券商可以核实的客户信息非常有限,一般情况下,客户不愿意公开私人收入情况和债务信息。而客户信息的不完整最终会影响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开展。”

另外,在《指引》中涉及的金融产品的服务方面,知名财经人士黄湘源对记者表示,“把好投资者准入的门槛和加强教育固然重要,但对于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创新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本身加强风险管理。”

证监会国际合作部主任童道驰指出,随着券商竞争加剧,各种创新产品涌现出来,可能意味着更高的风险。美国次级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例子。当新的产品出现时,适合什么样的投资者,需要证券公司很好地作出判断,一旦失误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虽然有些细节还有待推敲,但《指引》出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证金公司总经理聂庆平表示,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是券商创新发展的内在需要。“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行业正在进行全面的创新活动,业务范围逐步拓展,金融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需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把合适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聂庆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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