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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再明确 出台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记者钱箐旎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近日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对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予以明确。

《规定》提出,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入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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