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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有章可循”
殷楠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殷楠报道:证监会今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配套规则,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章程条款等3大方面给出业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至此,新年伊始证监会已连发3个公告,都是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

证监会去年发布了《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只需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此次发布的3项指引中,《信息披露指引》指出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指引主要规定有:第一,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第二,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内容比照进行。第三,公司可以自主约定和选择信息披露平台。第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有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申请文件指引》主要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此外,公司应保证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要保证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采用必备条款的形式,内容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落实。

对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交易场所可以在上述监管指引的基础上,在挂牌准入、信息披露、章程内容等方面制定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规定。

“监管指引作为《监管办法》配套规则发布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

纵观非上市公众公司,数量众多且在公司规模、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千差万别,对资本市场的需求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位负责人表示,监管指引在《监管办法》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努力探索适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新思路、新模式,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公司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目标,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披露信息。

“我认为这3个监管指引基本符合现实,安排灵活,赋予公司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某非上市公众公司负责人认为,指引降低了门槛,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空间,可以发挥公司自治功能,以及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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