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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黄河下游滩区规范补偿资金运用
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最高达80%
记者张雪 钱箐旎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张雪 钱箐旎报道: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定《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滩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滩区运用造成的一定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80%,省级财政承担20%。

在具体补偿措施上,办法规定,滩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洪水淹没所造成的农作物(不含影响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和房屋(不含搭建的附属建筑物)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一定补偿。其中,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按滩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3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年均亩产值的60%至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70%核定。居民住房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此外,当出现非运用导致的损失,因河势发生游荡摆动造成滩地塌陷的损失,控导工程以内受淹的损失,区内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损失等情况不补偿。同时,滩区运用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办法强调,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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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15个市43个县(区),是180多万群众的生产生活场所。滩区运用是指洪水经水利工程调控后仍超出下游河道主槽排洪能力,滩区自然行洪和滞蓄洪水导致滩区受淹的情况。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两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界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黄河下游滩区在削减洪峰的同时有效沉积泥沙占全河道沉沙量的70%。实践证明,黄河下游滩区具有显著的滞洪削峰和拦泥沉沙作用,是黄河防洪减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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