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陆敏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共18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在经营运作方面,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规定,《暂行规定》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