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7年,德国就出台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亦称《多媒体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互联网传播的法律,其对德国互联网监管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了对非法内容传播责任的确定;二是通过法令设立特定的“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三是将在网上制造或传播对儿童有害内容的言论视为一种犯罪。
德国的互联网信息传播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管理上会更多地考虑公众利益,个人言论自由需要服从公众利益。
德国《电讯服务法》规定,网络服务商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服务商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违法的内容。如果已有证据证明服务商已知信息含有违法内容,且在技术上能够阻止但不加以阻止的,构成“主观上犯罪的故意”,服务商“必须承担违法的共同责任”。
《多媒体法》和《电讯服务法》都要求网络运营商将其用户上网数据保留一段时间。法律规定警察和安全部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网络运营商索取相关用户上网信息,网络运营商必须依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