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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修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条例全文见中国经济网www.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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