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资本市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券商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何川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何川报道:证监会今天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以满足券商扩大业务规模、创新业务和产品对资金和净资本的需求,降低其融资成本。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的修订扩充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内涵。作为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渠道之一,证券公司次级债被明确为证券公司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既包括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的次级债务,也包括证券公司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次级债务。除债务融资外,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还包括股权融资(如增资扩股、IPO及再融资以及发行H股等)和其他渠道融资(如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专门用于融资融券业务)。

据悉,此次修订还扩大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机构投资范围,新规定的范围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同时,为助力券商合理筹措、使用资金,节约融资成本,此次修订缩短了证券公司长期次级债的期限,放宽了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限制。按照现规定,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可分别按100%、70%、50%比例计入净资本。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另外,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允许次级债券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发行、转让,还简化了证券公司发行或借入次级债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允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采取“储架发行”,在证监会一次批准的额度内,证券公司可根据需要自主分期发行次级债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管理规定》的修订充分体现了证监会近年来一贯坚持的“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以及充分尊重公司自治、自主经营的原则,融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将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据该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融资渠道也得到恢复和拓展,债券回购快速增长。今年1至10月,证券公司质押式债券回购累计发生额3.58万亿元,买断式债券回购累计发生额1.78万亿元;证券公司通过同业拆借累计拆入资金1.56万亿元。

在证监会和央行的推动下,暂停7年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于今年5月份恢复发行。截至12月21日,证监会共向16家证券公司出具发行短期融资券监管意见函,预计发行总规模达1215亿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