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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
许跃芝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6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读了这一司法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该负责人说,由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迅猛,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

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35185件,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

“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该负责人说。

据该负责人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是本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该负责人说,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不同,决定了其责任的不同。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自行或以与他人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行为构成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其没有实施提供行为,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需对网络用户的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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