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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孔不入
宗 文
朱慧卿作(新华社发)

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为此,12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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