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量破获的案件情况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源头”,在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部门和服务机构。这些部门或机构的个别工作人员,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公民个人资料,成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源头”。
基于此,需要在制定相关专门的法律时,对这些部门和机构收集、加工、转移、使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予以严格规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保护。
具体说,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追责问题,司法机关更需考虑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使得公安机关的打击有法可依;二是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尽快落实其保护公民信息的责任,以立法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来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