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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戳穿谎言 识破“陷阱”
警惕涉众型经济犯罪侵扰百姓生活
本报记者 许跃芝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近些年他们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受害者逾94600人。

这类案件多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不仅在手段上与经济管理创新同步变化,且犯罪领域与经济活动领域同步拓展,遍及各个行业领域,可谓无孔不入。

“高收益”理财型

犯罪分子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方式主要有:借款给付高息的“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的“零风险”式投资;合作经营并许诺高额回报的“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以私人用车支付高额租赁费骗租轿车,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的“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承诺回报高息、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等。

“概念化”炒作型

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进行犯罪。方式主要有:以即将上市、可成倍获益,非法销售“原始股”;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商铺、展位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采用“消费创富”、“卖二赠一、循环返利”营销模式,发展购物人员加盟入会,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的传销以及“网络传销”;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等。

“公益”筹资型

犯罪分子利用当前社会正着力发展养老、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事业的契机,虚构或利用各种福利组织、公益机构甚至国家机关名义,以筹措发展基金、缴纳基本费用、查处违法行为等名义,骗取社会公众。方式主要有:谎称招收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筹建行政机关类;以捐助爱心款、发展爱心大使等为名的支持公益事业类;宣称增设公益性建设项目,先行收取材料费、初装费的生活设施类;借助电话、手机通讯手段,假以银行卡欠款、手机欠费、亲人住院交费、诉讼强制扣划等名义的电信诈骗类等。

“招牌式”引资型

借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倾向、扶持发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实施经济犯罪。方式主要有: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旗号,以“扶贫办”名义招商引资类;谎称对项目评估后可引来外商投资的融资评估类;谎称能成功介绍加工、融资业务,以收取会员费、信息咨询服务费、编辑费、业务担保费、接单费为名的咨询中介类等。

“特殊关系”幌子型

犯罪分子谎称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关系,拥有特殊渠道,能为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购房、户口、社保等困难和问题。方式主要有:虚构能买到低于市场价格商品房的优惠买房类;谎称能以少数民族特招生等名义办理学生到知名大学就读的入学就业类;谎称能够办理“一次性买断工龄”等形式社会保险手续的户籍社保类;虚构能够组织“低团费”、“零团费”出国旅游的超值消费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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