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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将缴纳风险备用金
记者李予阳 亢舒

本报讯 记者李予阳 亢舒报道: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商务部日前起草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在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以现金或保函形式缴存。意见稿规定,为防止备用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发生有关情形时,相应数额的备用金将以现金或转账方式退还给劳务人员。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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