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公布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修改,以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包括: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并按照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境内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相应删除第十条第一、二款中“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字样,将第三款“人民币特殊账户”修改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一条第一、三款中“人民币特殊账户”修改为“人民币特殊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人民币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