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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提高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
韩秉志

本报北京12月13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要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确保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村教师待遇,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农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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