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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范经营中易遇的法律风险
□ 主体履约风险 □ 约定不明风险 □ 行为风险 □ 代理风险 □ 市场风险
本报记者 许跃芝 通讯员 京忠苑

良好的资产负债情况、高盈利水平是企业吸引投资者和公众关注的重要因素。但应清醒地意识到,商机与风险是并行的,对利润的过分追逐会导致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的下降。如果过于强调对利润的追逐,忽视了交易的其他要素,无疑就意味着同时选择了在法律上承担高风险。且看法官如何详解这些风险。

履约主体不合格

目前,市场中充斥着部分信誉差、履约能力弱的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或交易对象时如未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可能无法实现营利目的,甚至遭受损失。

案例:某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其从服装公司处购买价值16万余元的T恤衫,同时约定了质量标准、包装要求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即与某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服装公司按期交货后,进出口公司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以21万余元的价格从某制衣厂紧急购买了达到其质量要求的T恤衫,但已错过与船运公司约定的装船时间,只得在先行赔付的基础上与该船运公司再次签订运输合同。后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其关于违约金、对船运公司的先行赔付等损失,但由于其从某制衣厂所购T恤衫的质量标准高于其与服装公司约定的标准,法院并未支持其关于差价的主张。

解析:该服装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3万元,其自身并不具备生产T恤衫的能力,只能从第三方采购。由于履约能力所限,从合同订立之时起服装公司履约风险即已存在。进出口公司虽然胜诉,但由于服装公司注册地址已不存在、经营场所不固定、人员少且流动性大,申请强制执行的结果不容乐观。

约定事项不明确

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载体主要是各种协议,约定不明往往是发生纠纷的一大诱因。比如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既可能是投资关系,也可能是借款合同关系,如果合伙人转入合伙企业的款项的性质未得到明确,将会导致投资与借款的混淆。

案例:2010年9月,张某与李某合伙收购一家台球俱乐部,约定由李某负责该俱乐部的实际经营,并据此办理了工商登记。2010年10月初,张某在无任何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向李某划转1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该台球俱乐部亏损严重。2011年12月,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向李某划转的10万元为其向李某个人的借款。李某辩称此款项系张某向该台球俱乐部的投资款,且已全部亏损。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在向李某划转款项时,张某并未与其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由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划款事实发生在收购台球俱乐部之后,且划转款项后,张某并未要求李某返还本金和利息,所以法院判定该笔款项属于投资款。对于张某来说,由于未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潜在的风险成为了现实的损失。如果约定明确,该风险完全可以规避。

企业行为不规范

不规范的行为往往蕴藏着巨大风险。如部分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包括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在内的工商变更登记。部分对股权转让或股东会决议持异议者可能以工商登记中签名虚假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部分股东反悔后甚至恶意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或股东会决议。

案例:2011年11月,某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公司为王某提供房屋带看及购买服务,自确认书签署后12个月内,如王某或其代理人自行与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或实际使用该房屋,王某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2.5%支付公司服务费。2011年12月,王某与寿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但未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中介公司遂以《看房确认书》载明的条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向其支付服务费用。法院以《看房确认书》载明的条款系格式条款、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王某特别说明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解析:虽然该公司职员主张其已向王某特别说明,但由于其未提交文字或音像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应就《看房确认书》中格式条款的内容向王某加以特别说明,并用特殊字体或符号加以标记,或在特别说明时进行录音录像,就能充分证明其已就格式条款尽到了特别说明义务,也就规避了因行为不规范所导致的风险。

代理权限不一致

企业经营活动要由具体人员经办完成,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权代理公司的人员,代理风险也就由此而生。如某科技公司与某影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科技公司在合同中指定业务员甲为其代理人,负责就所加工视频与影视公司进行沟通。后与影视公司确认脚本、预演片的均为乙,但合同并未加以变更,后双方因视频质量发生纠纷,科技公司否认乙为其代理人,对乙的一切行为均不予追认,影视公司只能承担全部损失。

案例:孟某系某饮料公司通州销售部的业务代表,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在销售部从事销售代表工作。2011年4月2日,孟某向刘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饮料款12万余元,并列出了应向刘某出售的饮料清单。后刘某仅收到收条上载明的部分货物,且销售部和饮料公司均表示未收到孟某出具收条上所载的货款。刘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令该饮料公司和销售部退还其未收取货物部分的款项。

解析:业务员孟某的职务行为应被认定为企业行为,孟某收到款项应视为该公司和销售部已收到款项。在孟某侵吞货款的情况下,饮料公司和销售部仍应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饮料公司履行义务后虽然在理论上有向孟某追偿的权利,但由于其归案难且经济实力较弱,追偿难度非常大。合理的措施应当是将货款打入销售部或该公司指定的账户,避免业务员直接收款。

肆意违约不诚信

市场行情的剧烈变化往往会导致企业履约意愿下降,如果违约成本过低,不诚信的企业一般会选择违约。

案例:2008年3月27日,某矿石进出口公司与某矿石加工企业签订一份《印尼镍矿买卖合同》,约定该加工企业以每吨823元的单价从进出口公司处购买镍矿石,违约方将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国际市场镍矿石价格急剧下降至每吨481元,在进出口公司已将镍矿石进口至国内后,矿石加工企业违约。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判令加工企业按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酌情支持了进出口公司关于损失的部分主张,但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解析:从本案诉争事实看,加工企业违约所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另行购买镍矿石的费用之和仍小于其履行本案合同须支出的费用,这也是加工企业选择违约的重要原因。合理的措施应当是在矿石、原油等市场行情波动较大的领域,加重违约责任,防止不诚信企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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