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三农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严格的制度保护 耕地保障农民利益
瞿长福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因此,认真落实十八大报告精神,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必须提高补偿标准,遵循保护耕地原则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以制度严格约束占用耕地和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近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于现行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涉及到提高征地补偿数额等方面。有关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将以更严格的制度约束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利益。

改革征地制度以更好地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是理所当然、势所必然。这些年,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的问题日益突出。从征占耕地的现象来看,一些地方利用公益的名义圈占挤占扩占甚至滥占耕地的现象尤为突出。有的以工业化用地为由,圈占大片耕地建立各种工业园区和开发区,有的甚至为将来10年、20年的用地预留下圈地范围。一些农区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占地过多过快,已经很难扩大种植面积了。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重要的一点在于用地价格和征地补偿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备完善。以工业用地为例,从今年公布的土地价格来看,每平方米商业和服务业用地价格为5700多元钱,每平方米住宅用地4500多元钱,而每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价格只有659元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认为,这样一种价格机制和导向,势必导致工业用地增加的数量非常大,而效率相对较低,用地浪费情况严重。

在征地补偿方面,这些年我国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过调整修正。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订前,对征用土地没有法律层面的补偿标准。1999年开始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004年,补偿标准修订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此后,各地对补偿标准有过一定的探索提高,有的根据市场溢价对农民给予了相应补偿。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商业用地的大量扩张,土地补偿额度与土地溢价明显相差过大。

补偿额度与土地溢价之间的巨大差额,不仅无法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导致征地矛盾不断,影响农村稳定,助长了一些地方廉价拿地占地圈地的利益冲动,形成粗放发展的土地财政,也阻碍了集约节约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造成耕地过快过多减少,威胁粮食安全。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势必需要更多的土地支撑,而廉价的补偿标准将造成更大更多的土地浪费与土地透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因此,认真落实十八大报告精神,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必须提高补偿标准,遵循保护耕地原则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以制度严格约束占用耕地和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