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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无形资产处理方法发布
记者钱箐旎

本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等6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标准予以明确。

根据《解释5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或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中任一条件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解释5号》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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