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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施行新管理办法
上海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从业行为
杨学聪

本报上海11月28日电 记者杨学聪报道:12月1日起,新的《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办法明确,在上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业者,需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备案,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容卫生、治安管理等方面,对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

此外,办法规范了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加强了建筑工地产废回收行为监管。办法实施后,凡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售给指定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名列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名录范围,具体名录范围将由市商务等部门通过定期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建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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