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允强报道:辽宁省首个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辽宁省就业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条例》就促进公平就业、农民工进城务工、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将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市场安置等措施,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在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