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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贴近现货需求 减少交割成本
大商所调整交割规则
记者刘溟

本报讯 记者刘溟报道:大连商品交易所11月22日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修正案,修改后的规则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次修改共涉及13处条文,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交割配对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和未按时交付发票的处理等。

在交割配对原则的修改上,一是将原规定的直接对买卖双方持仓以“最少配对数”原则配对,改为先按仓库汇总用于交割的卖方仓单,再与买方持仓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然后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二是滚动交割配对选取买方客户时,将“持仓时间最长买持仓优先”的原则修改为只要客户持有时间最长的持仓,该客户的所有持仓均优先配对。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上,将卖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由“最后交割日闭市前”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此外,修正案完善了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本次交割配对原则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买方接货地点分散的问题。”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买方接货地点较为分散是由多种原因构成的,多地设库,多地交割,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仓单分散现象。目前,大商所各品种共有近100家交割仓库,分布在全国30多个地市。在交割过程中,卖方通常就近选取交割仓库注册仓单,随着交割仓库的增多,交割区域的扩大,必然带来仓单的分散。

据该负责人介绍,交割配对原则的优化,将有效降低买方所接仓单的分散程度。今后交易所将继续完善交割流程,适应现货市场变化,提升市场效率,便利市场参与,降低交割成本,进一步提升期货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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