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顾阳报道:国务院今天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增强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
《指导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指导意见》明确,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