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李会报道:证监会今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从证券自营品种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监管两个方面,扩大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自201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拓宽证券公司投资渠道、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及另类投资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现有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首先,为适应证券公司扩大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的现实需要,修改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在扩大的两类中,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扩大到金融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其次,为适应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现实需要,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本次修订明确规定,除对冲风险的以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目前证券公司在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时,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可由券商直接买卖,但仅限于对冲风险,只能套期保值而不能从中套利;二是由券商设立子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本次修订直接放宽了对券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这也意味着券商以后在开展自营业务时,对金融衍生产品既可以自行投资,也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