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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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