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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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2年10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行信用卡 不应“滥”发
□ 马立群

身为都市人,哪个人钱包里没有一两张信用卡?近年来,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金融工具,以其方便、快捷、安全、通用的优势在消费者群体中迅速普及。据统计,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信用卡数量约为2.9亿张。

然而,随着信用卡发行数量的不断攀升,相伴而来的却是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以北京西城区为例,坐落在该辖区内的金融街聚集着众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总部,基于这种独特的地理位置,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信用卡纠纷案就具有了较强的代表性。2005年,西城区信用卡纠纷案是78件,到2009年就变成了523件,年均增长率超过100%。2010年,该院信用卡纠纷收案数量猛增到3422件,2011年又增至5558件,是2009年的10.6倍。广东省法院系统今年1到7月共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3096件,同比增长17.3%。

信用卡纠纷为何呈“井喷”之势?这既有部分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观念不成熟,形成消费冲动,从而陷入透支消费无力偿付泥潭的原因;也有持卡人没有树立良好的信用理念,透支后及时还款意识缺乏,造成官司缠身的原因。同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银行发卡时审核不严,有滥发信用卡的现象。

由于信用卡市场竞争激烈,不少银行为了扩大市场,不断降低办卡门槛,对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和收入情况及偿还能力把关不严,审核流于形式。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单位食堂门前、商业场所内外、居民小区入口,都有银行招揽办卡者的台子,陈列着馈赠办卡者的各种礼品,小到钥匙链、咖啡杯,大到羽绒被、手推车,琳琅满目。

信用卡办理的“门槛”如此之低,带来的不仅仅是发生各类涉“卡”民事纠纷的隐患,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他们得以利用监管上的漏洞,从事各种金融欺诈活动,银行和消费者屡屡中招,损失惨重。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有原则性的规定。央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更是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然而,实践中究竟有多少信用卡发行人员熟知这些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做到严格依法照章办事呢?答案不容乐观。

信用卡使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也成为随时可能使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地带”。相关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滥发信用卡的危害,加大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力度,切实监督发卡过程中银行履行材料审核义务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发卡环节中对申请人身份和递交材料的审核责任,并通过加重处罚措施来提高发卡银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高度和执行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滥发信用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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