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修改了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的规定,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属于新创设的组织形式,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议再作研究。孙安民说,法律委员会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仍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修订草案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基金行业协会登记。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孙安民说,按照上述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分别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数额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不利于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为便于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情况是必要的。据此,二次审议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今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还听取了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马军胜指出,现行的国家和省两级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省级以下邮政监管缺乏机构保障的问题日显突出,需要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马军胜介绍,修正案草案对现行邮政法第四条作了修改,一是将该条第二款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增加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