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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0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策“落地”
陆 敏

今年6月份以来,各地纷纷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各项具体措施,把“新36条”及42项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到实处。

广东省日前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在去年2月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18条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结合新的实际提出更加详细具体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也规定了保障措施,包括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

福建省出台15条价格措施鼓励民间投资,主要包括: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实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价费扶持政策等。

陕西省出台措施包括: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部分非高耗能民企可与发电企业协定交易电价;对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以及供气、供热设施建设与运营的,与国有资本、外资同等对待;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

黑龙江省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涉及简化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程序、提升民间投资主体质量、净化民间投资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比如,放宽民间投资在企业名称、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出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规定能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均允许作为公司的出资;引导公司类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融资;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等。 (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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