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纵览发达国家的创新之路可以发现,各国都制定法律法规为市场主体创新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美国:自1980年以来,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形成了科技创新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贝赫—多尔法》、《小企业创新法》、《国家竞争技术转让法》、《商标明确法》、《技术扩散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等。这些法律的实施为美国的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韩国:将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法律,强调依法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科学技术促进法》、《科技振兴法》以及以总统令形式发布的《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等。对尚处于市场发展早期需重点扶持的本国高新技术产品,明确规定在性能相近的情况下,即使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政府仍应优先采购,这就为本国产品走向市场注入强大的信誉支持。
德国:建立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产学研合作创新。为给产学研合作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德国除了制定有《科学技术法》和《专利法》、《版权法》等专门法律之外,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促进科技进步,保障经济发展的规定。例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规定,财政补助可以“用于促进企业或农场生产的发展和增长,特别是使用新研发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设备”。
法国:1997年—1998年间,法国开展了有关技术创新问题的全国大讨论,在深入评价、诊断技术创新体制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颁布实施《技术创新与科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