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钓鱼岛1
北纬25°44.1′东经123°27.5′
2、钓鱼岛2
北纬25°44.2′东经123°27.4′
3、钓鱼岛3
北纬25°44.4′东经123°27.4′
4、钓鱼岛4
北纬25°44.7′东经123°27.5′
5、海豚岛
北纬25°55.8′东经123°40.7′
6、下虎牙岛
北纬25°55.8′东经123°41.1′
7、海星岛
北纬25°55.6′东经123°41.3′
8、黄尾屿
北纬25°55.4′东经123°41.4′
9、海龟岛
北纬25°55.3′东经123°41.4′
10、长龙岛
北纬25°43.2′东经123°33.4′
11、南小岛
北纬25°43.2′东经123°33.2′
12、鲳鱼岛
北纬25°44.0′东经123°27.6′
1、钓鱼岛1
北纬25°44.1′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赤尾屿
北纬25°55.3′东经124°33.7′
2、望赤岛
北纬25°55.2′东经124°33.2′
3、小赤尾岛
北纬25°55.3′东经124°33.3′
4、赤背北岛
北纬25°55.5′东经124°33.5′
5、赤背东岛
北纬25°55.5′东经124°33.7′
1、赤尾屿
北纬25°55.3′东经124°33.7′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