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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位知识产权法官——
做创新经济的护卫者
宋 健口述 本报记者 许跃芝整理
法官宋健

宋健,198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亲历并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

国家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让大家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国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我亲历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由起步到快速发展

一转眼,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快10年了。我一直给自己这样定位:作为庭长,抓审判、抓管理、抓队伍,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创新经济发展;作为一名法官,我要求自己每年亲自审理或者担任审判长审理一些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探索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始终保持一名法官对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敏锐性。

我最初接触知识产权案件,是上世纪80年代。当时我在江苏省高院民庭工作,还是一名书记员。庭里正在审理电影《十六号病房》剧本著作权案,我参与了争议剧本与被控剧本文字相似性比对。这是改革开放后全国首例著作权案,轰动一时。

后来,我又参与审理了侵犯回忆录作品著作权案和临摹著名画家作品的著作权案。参审这些案件,包括我后来从事的民商法教学,让我对知识产权法有了基本了解。

不过,从总体上讲,那时候全社会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不突出,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多,知识产权法官人数也不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处于平稳发展阶段,社会影响并不大。

知识产权备受社会关注是最近几年的事。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到来的背景下,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大家都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国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目前,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明显提升。一些商标争议案件引发媒体热炒,客观上起到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的效果。

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明确了发展目标。实施国家战略,不仅是为了应对国际社会的压力,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求。

近年来,各地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拥有量激增,围绕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竞争越来越激烈,诉讼到法院的案件量越来越多。仅以江苏法院系统为例,近5年来,全省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量每年递增30%到40%,仅今年上半年一审民事案件3823件,增幅高达76.4%,而2007年全年一审案件不过才1364件。

案件量激增,法官人数却没有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知识产权庭成了最繁忙、最辛苦的审判业务庭之一。

知识产权法官不是技术专家,但通过熟知案情及对相关案件技术问题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可以达到与专家充分沟通

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例如,只有进入互联网时代,才会产生与搜索引擎技术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与网上购物相关的商标、专利权纠纷,与计算机字库使用相关的字库、字体著作权纠纷等。有些纠纷,多年前无法想象,而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现在也无法预知。

知识产权法官要面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挑战。这些挑战,在国际领域是相通的。我国法官与美国、日本、欧盟法官经常举行各类研讨会,同台交流。

我一直觉得自己很幸运,经历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飞速发展的时期,赶上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黄金期”。

2004年,我进入知识产权庭,陆续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不正当竞争等。在审理涉及化学、医药、计算机、机械、农业等领域的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案件时,首先遇到的挑战是技术事实的查明。我常被人问起,你们文科背景的法官怎么搞得清复杂的技术问题?面对质疑,最高法院一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官说过,法官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我颇有同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通过技术鉴定、专家证人出庭、专家人民陪审员参审和咨询专家等多种途径,完全可以查明技术事实。当然,法官付出的努力和艰辛总是藏在那份判决书的背后。

记得最初审理一件涉及两系杂交水稻植物新品种制种质量纠纷案件时,为了搞清杂交水稻育种制种原理,我不仅在网上搜索了大量资料,还特别买了一本杂交水稻教科书挑灯苦读。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我与技术专家讨论的问题越来越专业和深入。待案件审结时,我不仅搞清楚了案件所要解决的温敏型两系杂交水稻制种技术问题,最终作出公正裁判,而且对袁隆平院士等专家发明三系、两系杂交水稻的过程以及未来一系杂交的愿景都有了基本了解。我主笔制作的这份判决书,技术术语和原理表达很专业,据说曾有杂交水稻专家看过后,询问“这位法官是不是学农的”。我觉得这是对我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肯定。

我时刻提醒自己,要永远对新技术和新事物充满好奇,对知识充满渴望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得到市场的公认,案件裁决难度也日益加大。

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最能体现法官的功力。如法官如何准确运用证据规则来查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如何通过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来弥补法律漏洞等等。我一直主张,对于有探讨价值的案件,要尽量作出裁判规则清晰的判决,从而对社会提供价值指引,并为立法和司法解释发展积累经验。

在商业标识类案件中,一些竞争行为边界不那么清晰,是否给予规制,确实需要根据法律精神反复斟酌、平衡利益。如我们庭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即在不同地区使用相同文字的字号,后原告从第三方手里买到相同文字的服务商标,遂指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经慎重研究,我们最终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恶意,且双方的标识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针对一些被告恶意攀附他人著名甚至驰名商标或字号,足以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则要加大打击侵权力度。如我们庭审理的老字号“上海吴良材”与“苏州吴良材”商标权争议案,经查明,“苏州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没有任何历史渊源,且在“苏州吴良材”变更现企业名称后3年内,“上海吴良材”一直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维权。最后我们认定“苏州吴良材”具有明显攀附故意,直接判决其停止侵权、变更字号。该案的裁判导向十分明确,就是要告知市场主体,一定要重视原创自主品牌。

近年来,我们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方面作了很多探索。从2009年开始,全省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三级法院统一实行了“三审合一”改革,即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统一放到知识产权庭审理。去年,我们发挥知识产权法官在知识产权方面丰富的专业性,结合刑事审判的要求,对权利审查、收集固定证据、证明标准等刑事保护程序进行规范,还创造性地在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引入了公知技术抗辩制度。

我们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江苏省法院连续4年公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连续8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法律宣讲、组织旁听公开开庭等,促进尊重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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