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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9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记者许跃芝、实习生季玳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许跃芝、实习生季玳弘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并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王胜明介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

王胜明说,根据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王胜明说。

王胜明说:“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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