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余晓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在总则中,将“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该认真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保障。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决定全文见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