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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9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 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法律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陈菲 崔清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全文见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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